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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20-05-01    文章来源:今日大冶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乐视体育官网: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人社部门表示,《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治理欠薪的各方责任,明确了农民工工资钱从哪里来、放在哪、发给谁、由谁发、怎么发、谁来监督的问题。

  问:“劳有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问: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问: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问:被拖欠工资,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问:以什么形式发放工资呢?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问: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放呢?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问:怎么核对老板发放的工资对不对呢?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样就可以核对工资金额是否正确啦!

  问:如果老板拖欠工资逃跑了或有钱却又不付的,拖欠的工资怎么办呢?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案例一:

  某房产项目欠薪案件

  2019年2月19日,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反映乐视体育平台:某房产项目包工头程某某拖欠2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71600元。市劳动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并向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程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所拖欠工资,且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其行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4月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依法追究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某艺术文化培训中心欠薪案件

  2018年1月3日,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反映大冶市某艺术文化培训中心拖欠9名职工工资合计72565元。市劳动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并向该艺术文化培训中心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所拖欠工资,且其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李某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其行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2月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依法追究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